湖南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1、恢复办理省内其他中心(含长、望、浏、宁)缴存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房的异地贷款业务,异地贷款政策参照长沙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2、对于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
3、对于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积标准的,再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50%降低为40%,利率上浮10%。
4、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所购为家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5、将“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45%”调整为“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
6、借款人由代理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如在本中心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且期间无断缴或转移的,可以免于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7、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6个月后的时间限制。
从其调整公告与内容来看,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制整体被放松,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有收紧,比如对于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积标准的,再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利率上涨了,此举是为了更好地配合长沙楼市的限购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一、调整部分贷款政策
(一)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后申请贷款的时间,由贷款申请前2年内调整为1年内。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不再限制所抵押房产房龄,也不再限制所抵押房产房龄和贷款年限之和,但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且需该套房能够正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商转公房产未出不动产权证书的,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再限于借款人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名下,他人名下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也可以设定抵押。
(四)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由不得超过55%调整为不得超过50%。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合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二、调整部分提取政策
(一)职工所购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不再禁止还贷提取。
(二)职工家庭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三)职工可以委托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除提供基本提取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个人身份证、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三、调整部分提取资料
(一)职工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的资料中,购房款发票(收据)调整为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职工离职后未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申请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
(四)增设电梯提取所需资料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告知备案证复印件等统一变更为《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