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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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的宅基地无论是否超面积,都可以确权登记。
二、1982年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三、1987年之后,农民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都不能确权登记。但是没超的那部分,在补办完相关手续后,是可以登记的。
四、通过转让、赠与的方式得来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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