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区分类及津贴
法律分析:1.一类区:无;
2.二类区 :西宁市:城中区、城东区、城西区、城北区 、海东地区(乐都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3.三类区: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源县、湟中县,海东地区:平安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
4.四类区: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祁连县、门源回族自治县,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同德县、贵南县,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
5.五类区: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囊谦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
6.六类区: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六类区标准。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210元,二类区月人均350元,三类区人均580元,四类区月人均1050元,五类区月人均1950元,六类区月人均32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185元至370元,二类区每月320元至585元,三类区每月545元至1020元,四类区每月1000元至1880元,五类区每月1870元至2630元,六类区每月3120元至416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1、2。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推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次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单位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