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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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十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懒教、怠教教学成绩特别低劣,严重影响学生学习积极性的;组织或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的;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包括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等)的,违规操办或参加“升学宴”、“谢师宴”的;违规为学生供餐及托管的;教师在公众场合出现不文明举止、不正当言行等有损教师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违反《信访条例》及网络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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