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
法律分析:(一)精简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政府只有实行精简原则,才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才能有效避免和克服官僚主义。(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原则。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机构设置工作的严肃性和严谨性。(三)依据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四)相互制约和控制原则。应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五)不得干预原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