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医保二次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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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
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流程如下:
1、申请受理了;
2、受理机构;
3、申请结果;
4、费用核算;
5、费用兑付。
二次报销是指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此项活动是由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为减轻职工因伤病或意外灾害等造成经济负担,以互助互济形式提供保障服务的非盈利活动,具体业务由市总工会承办。只要是我市企事业单位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参加各项互助保障活动。符合条件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参加各项保障活动(各项保障活动均不针对个人办理)。超过100人的单位参保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含本数),不足100人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医疗报销有时间限制,应在诊疗后半年之内报销。一般是下半年报销上半年的,此年上半年报销上一年度下半年的。报销比例如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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