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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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时,夫妻两人不能对公司股份协商一致解决,则需要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离婚夫妻不能协商一致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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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是可以分割公司股份的,依不同情形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资产评估,取得企业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双方竞价,取得企业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企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给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股东;
(二) 夫妻双方转让协商一致,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应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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