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定的一般流程
法律分析:A、成立标准制定小组。标准制定小组的成员通常包括本企业内的技术专家、产品研发人员、技术骨干等,必要时聘请外部的专家担任指导、B、制定方案、起草标准。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工艺技术水平,起草标准。标准不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同时不能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是行业标准。C、修订标准。标准起草完成后,小组内容要反复进行讨论,逐一核对条款,确保标准的相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D、出版征求意见稿。标准修订完成后,可出草稿版或是征求意见稿,向企业内部相关及行业其它单位征询意见。E、再次修订。根据征询意见,作出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标准。F、标准化。交由标准化部门,对标准的格式、逻辑性等进行确认,以符合正规标准的要求。并获得标准号。G、交相关部门备案。正式的标准交由行业或是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H、发布实施。在企业内部正式发布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