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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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悬挂临时标识(橙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3年过渡期将于今年10月31日期满,期满后,此类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为引导车主及时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确保车辆处置各环节有序运转,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车主可前往全市800余家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新车,也可通过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处置废旧车辆。11月1日起,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对过渡期结束后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扣留、处罚。
法律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二)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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