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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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政府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避免行政干预。
从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
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努力促进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扩大和发展。
规范担保机构的运作机制,严格规范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有关各方的责任分担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各种风险分散机制。
建立或完善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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