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选举投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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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选举投票规则为: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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