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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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坚持防控常态化,阶段性成果更牢。二、坚持稳中求进,经济复苏更快。三、坚持三治融合,人居环境更美。四、坚持民生优先,群众幸福感更强。五、坚持党建引领,自身建设更硬。1.慎终如始抓实防控工作。2.驰而不息推动项目建设。3.不折不扣做好民生保障。4.更高水平推动乡村振兴。5.全力以赴推进基层党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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