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顺延和延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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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所谓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期延误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施工过程中,实际的施工进度与发包人批准的计划施工进度相比落后了,这时就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但这一事实有改变的可能性,比如可以通过赶工措施等加快进度。另一种是在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后,但这一事实已经无法改变了,因为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此时只能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来分析各方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工期顺延是指:“承发包双方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这一事实状态所作的变更,即工期延误是事实,但因满足了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某些条件,进而双方就该事件引起的延误天数予以顺延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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