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是指哪个条约?
1个回答
2022-08-10
展开全部
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下关市)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战争的结束。清朝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中文条约中称中国 、日文条约称清国’第一条:中国确认朝鲜国为独立自主国家,朝鲜对中国的贡、奉献、典礼永远废止。 第二条:中国把辽东半岛、台湾、澎湖诸岛之权及该地城垒、兵器制造所及国有物永远割给日本。 第三条:两国各选派官员划定疆界,就地踏勘确定划界。 第四条:中国支付日本赔款2亿两白银(约3亿日元)。 第五条:割让土地的居民能自由卖掉所有不动产及迁移,条约批准2年后该地的居民将被视为日本国民。 第六条:中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及认可日本最惠国待遇。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第七条:日本在3个月以内撤回中国领土内日军。 第八条:中国承认日军占领山东省威海卫,如果赔款的支付不完备日军不撤回。 第九条:中国对日本人俘虏,不可虐待处刑,也不可对协助日军的中国人士处刑。 第十条:条约批准日开始停止战斗。 第十一条:条约由中日两国批准,日本明治28年5月8日,清光绪21年4月14日。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