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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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2-05-06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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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等。
法律分析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列保证人为被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任选上述三种形式,可将保证人单独列为被告。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4、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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