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2014 年8 月1 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债务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 月万分之一点七五X 迟延履行期间。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及一般债务利息的参照适用】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人、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栽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的,截止日参照本条前两款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确定。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付期间的扣除】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本息清偿顺序】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贷款基准利率】
“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
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 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 个月以内(含6 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6 个月、不超过1 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 个月至1 年(含1 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1 年、不超过3 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 至3 年(含3 年)档的贷款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