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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1,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 -15日(消费税申报期与其一致).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个体工商户应按期(月或季)如实申报当月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并缴纳税款,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采用储税划缴申报缴税方式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如月度经营额、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规定应申报核定定额30%的,须在次月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实际经营额、所得额.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于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定期定额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1,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 -15日(消费税申报期与其一致).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个体工商户应按期(月或季)如实申报当月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并缴纳税款,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采用储税划缴申报缴税方式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如月度经营额、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规定应申报核定定额30%的,须在次月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实际经营额、所得额.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于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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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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