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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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一、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批。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除新增建设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报建许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许可,临时占路及公路用地许可,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掘路许可,道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和管线穿越、跨越道路审批,增设改建平面交叉道口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许可,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服务设施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宣传品、标语的张贴、悬挂许可,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

  (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审核,民防工程竣工验收,民防工程的拆除审批。

  (九)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外国人来沪的就业审批,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定居国外中国人在沪就业核准,外国专家来沪工作许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十一)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审批,排水许可证核发。

  (十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报初审和专利广告出证,境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

  (十三)文化管理部门委托的演出经纪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举办演出活动的审批。

  (十四)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十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互联网药品交易企业审批。二、管委会承担的具体管理事务

  (一)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计划及各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审批区域内产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调整,负责区域内土地利用监管等。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开工放样验收,基础建设(正负零零)及结构封顶备案,建设项目规划参数调整(包括小于2.0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工业、仓储、研发用地相互转换、拆分及合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竣工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申报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置申报管理,绿化专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现场监督管理,绿地范围控制线划定及调整。

  (四)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监督检查管理,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

  (五)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及其跟踪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区域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监督管理,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七)演出经纪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和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九)统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三、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一)《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和《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规划和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设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房保障和房屋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民防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民防和地下空间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著作权、专利权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十)统计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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