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驾车坠河身亡,6家保险公司联名拒赔2150万,法院如何判决?
法律分析: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对于6家保险公司的说辞,法院进行了具体调查和取证。陈女士坠河身亡之后,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了专门的调查。调查发现,陈女士车子坠河之前,没有进行刹车,反而连续踩油门进行加速,最终导致车子冲入河里。
事发路段,路况良好,不存在急弯等不利因素,一般而言发生意外的概率很低。而且,坠河之后,陈女士没有采取解开安全带,打开车门,敲打玻璃等自救行为。故公安部门判定陈女士驾车坠河身亡一事,是在自主意识下完成的自杀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
对于这一切,陈女士的家人,没有办法举证有力证据,来证明陈女士确实死于交通意外。故法院最终采信了公安部门的结论,认为陈女士之死,不符合理赔条件。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女士家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