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女方该不该共同付首付?
结婚是人生的关键大事,结婚后买房是一种常态,我认为结婚后女方如果有能力的情况下是应该共同付首付的;其次是女方暂时因为经济周转不开是不需要共同付首付的;再者是男方如果经济条件很好的情况下也是不需要共同付首付的。
一、女方如果有能力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共同付首付的
首先是女方如果有能力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共同付首付的,我的一个远方亲戚在与她的爱人结婚后房子的首付是共同筹钱支付的,主要是因为我这个远方亲戚她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有能力的人,之前一直是个优质剩女,由于自身的经济条件不错身边一直不乏有异性的追求。她是做美容店生意的,生意一直以来都是不错的,每个月都有不错的经济收入,所以在她结婚后就购买了我们隔壁市区的房子,总价是300多万,首付的时候一共是付了100万左右,我的远方亲戚她自己就出了一半的首付,她说“自己有能力的情况下就可以让爱人轻松点”。
远方亲戚不仅自身有能力,同时还非常具有家庭责任感,认为自身有能力的情况下想要帮助自己的爱人减轻一些经济负担。
二、女方暂时因为经济周转不开是不需要共同付首付的
其次是女方暂时因为经济周转不开是不需要共同付首付的,我的一个初中同桌到现在还一直保持着联系,她与她的丈夫结婚后购买房产是没有共同付首付的,他们在我们老家购买了一套80多万的房产,首付是20多万全部都是由男方出钱。我也非常清楚我这位初中同桌自身的经济能力不算出众,并且先前自己有经营过服装行业亏了不少的钱,这种情况下再让我同桌拿出一部分的资金去共同付首付也是不现实的,毕竟对于我同桌而言她现在自身的经济情况还不支持她能够共同支付房子的首付。
其实我认为女方如果自身经济周转不开或者自身的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共同付首付也是可以理解的。
三、男方如果经济条件很好的情况下也是不需要共同付首付的
再者是男方如果经济条件很好的情况下也是不需要共同付首付的,对于男方而言如果自身的经济能力很出色,或者自身家境很好的情况下,那么女方也是没有必要共同付首付的。我们单位共同上班的一个同事嫁的老公很有钱,他老公家里已经有多套房产了,但是结婚后他们还是再次购买了一套复式房产总价是200多万,并且全部都是由男方出资购买的。他丈夫是从事建筑工程生意的,所以自身的经济能力是非常不错的,结婚后很多生活经济负担基本上都是落在了她丈夫的身上。
男方家境好或者自身经济能力突出的情况下女方不共同付首付也是非常正常的,毕竟男方那边已经有充足的首付资金了。
其实对于女方而言是否共同付首付最主要还是看个人的一个经济能力条件以及结合男方的一个经济能力条件,如果男方经济能力不够的情况下女方适当帮忙也是锦上添花,如果男方经济能力足够的情况下女方不出资也是完全可以理解。
结婚后购买房产的注意事项:
不管男方或者女方对于房产首付的出资比例如何,都是应该将对应的房产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因为这样子万一以后婚姻出现了变故,自身的利益才可以得到保障。
2022-0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从民俗传统上来说,结婚女方不应该付首付。因为就中国传统文化而言,婚姻中的女性是出嫁一方,也就是一种身份的转换,即从自家女儿变成了别人家的媳妇。所以在这种传统理念的影响下,结婚女方自然没有义务为夫家添置房产,也不应该付首付。
不过,从法律层面上讲,本人还是建议结婚女方与男方共同付首付(房产证上已添加女方名字情况除外,这是男方默认赠与情形, 也就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共有财产)。因为自2021年1月1日新《民法典》颁布后,之前的《婚姻法》将被废止。而这其中对婚前财产也进行了一番新的详细界定。
比如当事人结婚前,如果是父母出资购房的,那该房产将会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换句话说,如果是男方父母出钱购置的房产,那么它将会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如果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男女双方,那该房产自然有女方的份。
另当事人结婚后,如果是父母出资购房的,那该房产就会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然而这其中却规定,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同时还有一条,如果夫妻双方各自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劳动所得,非书面申请不得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曾有这种案例:男方婚前购房一处,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因此女方本以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双方产生纠纷后才发现,法院最终只判定男方退还女方偿还房贷部分,即该房产所有权仍只属于男方,这就是女方未共同付首付并没有取得房产赠与书面协议而惹的祸。
综上所述,很明显,如果结婚女方在婚前不共同付首付,那她就可能面临着两种风险,一是男方父母所购得的财产不存在赠与女方,则女方没有房产所有权;二是男方婚前购房,属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有,也就是没有女方的份。当然,拥有男方书面协议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在婚前不共同付首付,那么她就应该取得男方的书面协议,借此证明自己也是该房产的共有人。还有婚后购房的情况:
如果婚后是男方父母出资购房,虽然该房产会被视为夫妻是双方共有,但女方也很难知晓男方父母是否存在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情况(书面协议)。比如这里有一个比较现实的例子:女方与男方结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为他们购得一处房产,按《民法典》相关条款来看,该房产应属于男方父母赠与,即婚后的男女双方均具有房产所有权,但实际情况却是男方父母与子女签署了一份单方面赠与协议,即该房产实际所有权归男方所有,而女方其实并没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最后就是男方婚后购房,由于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的财产和收入划分,因此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才不需要书面协议,即可获得房产所有权。
综上从法律层面讲,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结婚女方都最好是共同付首付,份额多少无所谓,只要能证明该房产属夫妻共有(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取得男方各种房产赠与书面证明,否则后期一旦出现纠纷,将很难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