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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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发票和商业发票的区别如下:
1、形式发票是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开立的,在交易未达成前以供买方办理申请外汇或办理进口许-可证等之用,它是一种非正式的发票,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
2、商业发票是由卖方开立的一种收发货物的凭证,也是一种价目清单,是国际贸易单据中的核心单据。
商业发票的作用是什么
1、商业发票是整套货运单据的中心,也就是说,它是缮制报关单、产地证、报检单、投保单等其他单据的依据。通过了解发票的内容。可掌握**货物的全貌;
2、商业发票便于进口商验收、核对出口商所发运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
3、商业发票是进出口双方办理结算、报关和交纳税款、出口退税的依据;
4、商业发票可作为买卖双方记账的原始凭证。也可作为索赔、理赔的凭据;
5、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商业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出口商向进口商收款的根据。同时又是出口商缮制其它有关出口单据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1、形式发票是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开立的,在交易未达成前以供买方办理申请外汇或办理进口许-可证等之用,它是一种非正式的发票,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
2、商业发票是由卖方开立的一种收发货物的凭证,也是一种价目清单,是国际贸易单据中的核心单据。
商业发票的作用是什么
1、商业发票是整套货运单据的中心,也就是说,它是缮制报关单、产地证、报检单、投保单等其他单据的依据。通过了解发票的内容。可掌握**货物的全貌;
2、商业发票便于进口商验收、核对出口商所发运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
3、商业发票是进出口双方办理结算、报关和交纳税款、出口退税的依据;
4、商业发票可作为买卖双方记账的原始凭证。也可作为索赔、理赔的凭据;
5、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商业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出口商向进口商收款的根据。同时又是出口商缮制其它有关出口单据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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