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等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应享受工本费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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