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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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法。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1)自然人。(2)法人。(3)婚姻家庭法。二、物法。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1)物权。(2)继承。(3)债。三、诉讼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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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法。(1)自然人。罗马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需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3)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二、物法。(1)物权。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极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需要的一切东西。它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还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2)继承。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用“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三、诉讼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形式诉讼、特别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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