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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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具体情况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不予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1)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
(2)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不予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1)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
(2)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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