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请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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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规王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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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所得税缴纳税额能否在下年度汇缴清算时税前扣除?

1、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 借:利润分配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与本年利润无关

已缴纳的增值税怎样悄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进入成本和利润,已缴纳的增值税无法悄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了就是偷税。

企业计提费用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不一定
例如:
计提利息,做财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计提工会经费,超出工资总额2%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六、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 *** 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请问: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律师费吗?

包括
一般记在管理费用-咨询费里面的

的慰问资金可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该笔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签名的花名册也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合伙制企业如何缴纳个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合伙制企业如何缴纳个税: 
一、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
三、缴纳期限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新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
1、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 满足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以扣除;
4、 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
5、 业务招待费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
6、 企业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7、 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8、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9、 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10、 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11、 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准予扣除;
12、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含)以内的准予扣除;
13、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扣除;
14、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15、 企业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扣除,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以扣除;
16、 企业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下列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

ABD

请问销售提成奖励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为提高产品销量,某公司对营销人员实行销售提成奖励政策,即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佣金
答:确切地说,该公司支付给营销人员的销售提成并不是佣金,而是工资薪金。
对于计入销售费用的佣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做了严格界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佣金计入销售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根据上述规定,为他人推销商品或劳务提供中介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是佣金,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部分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即使是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提成(可以扣除必要的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或业务招待费等),也视同工资薪金支出或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因此,该公司支付给营销人员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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