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市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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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宣传之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省、市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在同一统筹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只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在同一区(县级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不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在户籍迁移前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参保地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或者是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先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办理资料
(一)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具体流程
(一)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转入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在申请5个工作日反馈审核结果。
(三)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出地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转移的参保人相关信息并进行结息处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省、市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在同一统筹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只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在同一区(县级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不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在户籍迁移前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参保地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或者是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先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办理资料
(一)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具体流程
(一)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转入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在申请5个工作日反馈审核结果。
(三)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出地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转移的参保人相关信息并进行结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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