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企业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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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企业是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方法如下:
(1)还是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标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或者提供应税的劳务纳税人,以及以从事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的劳务为主,并兼营的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或者提供应税的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的生产或提供应税的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的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的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的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的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的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的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的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一般纳税人,是针对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的,和有无营业税无关。原来是由纳税人申请才认定。由于税务机关存储有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对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即使企业自己的不认定,税务的机关也将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对待,按照17%税率征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1)还是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标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或者提供应税的劳务纳税人,以及以从事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的劳务为主,并兼营的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或者提供应税的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的生产或提供应税的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的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的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的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的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的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的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的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一般纳税人,是针对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的,和有无营业税无关。原来是由纳税人申请才认定。由于税务机关存储有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对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即使企业自己的不认定,税务的机关也将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对待,按照17%税率征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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