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改办的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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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办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拟定核区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编制本地区长期、近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墙改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贯彻执行。
3、协助墙改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促进共同做好发展新墙材与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型墙材技改、基建等项目和节能建筑推广项目进行审核、批准、认定、鉴定;组织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使用和建造节能示范建筑。
5、配合市墙改办组织收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6、负责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瓦,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并监督和检查新墙材的质量、生产和使用情况。
7、负责组织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总结、表彰奖励、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报表、宣传发动和目标责任管理工作。
8、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墙改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拟定核区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编制本地区长期、近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墙改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贯彻执行。
3、协助墙改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促进共同做好发展新墙材与推广节能建筑的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型墙材技改、基建等项目和节能建筑推广项目进行审核、批准、认定、鉴定;组织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使用和建造节能示范建筑。
5、配合市墙改办组织收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6、负责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瓦,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并监督和检查新墙材的质量、生产和使用情况。
7、负责组织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总结、表彰奖励、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报表、宣传发动和目标责任管理工作。
8、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墙改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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