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存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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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将死档案激活即可,对于死档案的激活流程,不同原因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具体流程如下:1、自己长期保存的,需要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针对自己长期保管档案造成的档案变死档问题,应尽快到教育部门下属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咨询,通过办理改派手续,将档案存放在当地人社部门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激活:(1)在私企工作的,应提供本人在私企工作的劳动合同,并在一式三份就业协议盖上单位章,再到人才市场盖章,最后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办完手续后,将档案存放人才市场。(2)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档案由单位保管。2、档案丢失的,需要寻找原始档案重新建档。通过毕业院校、所在党组织等单位,查询补办有关档案材料,经档案存放地审核后激活。3、毕业生私自拆封档案的,联系学校重新审核封签激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将死档案激活即可,对于死档案的激活流程,不同原因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具体流程如下:1、自己长期保存的,需要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针对自己长期保管档案造成的档案变死档问题,应尽快到教育部门下属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咨询,通过办理改派手续,将档案存放在当地人社部门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激活:(1)在私企工作的,应提供本人在私企工作的劳动合同,并在一式三份就业协议盖上单位章,再到人才市场盖章,最后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办完手续后,将档案存放人才市场。(2)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档案由单位保管。2、档案丢失的,需要寻找原始档案重新建档。通过毕业院校、所在党组织等单位,查询补办有关档案材料,经档案存放地审核后激活。3、毕业生私自拆封档案的,联系学校重新审核封签激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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