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路上可能会遇到哪些“坑”?如何合理避免医美纠纷?
近日,一名20多岁的中国籍女子在首尔江南某整形医院接受手术时出现心室静止情况,最终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近日,一名20多岁的中国籍女子在首尔江南某整形医院接受手术时出现心室静止情况,最终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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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美容整形的路上,让我遇到最大的坑,就是在做美容整形之前,没有拟定好合同会出现的问题,没有做到很好的规避,所以出现问题以后,就会有很多的麻烦所以在做美容整形之前一定要拟定好合同,这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
一是医疗美容行为相较其他医疗行为,非为社会必需品,医疗美容费用高昂,社会保障作用弱化,更加强调消费性,整容服务接受者应为消费者而非患者;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更有利,侵权责任成立需以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皆成立,对消费者而言,其举证责任能力受限,举证责任过重,且除《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情形外,医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美学损失、患者心理预期与实际落差等均难以体现,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举证难度降低,目前大量民营美容医疗医院存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之情形,而广告本身则是较易获得之证据材料,相较而言,患者更易于证明医方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
三是保护力度大,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考虑给予患方精神造成损失为补偿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注意问题:
1、手术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整容协议,让医院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索要加盖公章的整容费发票或收据等。这些都是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
2、保留受害人与医院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必要时可对谈话进行录音,作为产生纠纷后证明手术失败的证据。
3、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是手术效果不理想,构成伤残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主张退手术费,索要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如果是造成明显的伤害,消费者可选择侵权之诉,除索要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4、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整容,风险会降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做整容手术失败,造成医疗损害的,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了的,患者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一是医疗美容行为相较其他医疗行为,非为社会必需品,医疗美容费用高昂,社会保障作用弱化,更加强调消费性,整容服务接受者应为消费者而非患者;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更有利,侵权责任成立需以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皆成立,对消费者而言,其举证责任能力受限,举证责任过重,且除《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情形外,医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美学损失、患者心理预期与实际落差等均难以体现,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举证难度降低,目前大量民营美容医疗医院存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之情形,而广告本身则是较易获得之证据材料,相较而言,患者更易于证明医方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
三是保护力度大,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考虑给予患方精神造成损失为补偿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注意问题:
1、手术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整容协议,让医院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索要加盖公章的整容费发票或收据等。这些都是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
2、保留受害人与医院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必要时可对谈话进行录音,作为产生纠纷后证明手术失败的证据。
3、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是手术效果不理想,构成伤残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主张退手术费,索要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如果是造成明显的伤害,消费者可选择侵权之诉,除索要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4、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整容,风险会降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做整容手术失败,造成医疗损害的,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了的,患者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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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美容整形的路上,让我遇到最大的坑,就是在做美容整形之前,没有拟定好合同会出现的问题,没有做到很好的规避,所以出现问题以后,就会有很多的麻烦所以在做美容整形之前一定要拟定好合同,这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
一是医疗美容行为相较其他医疗行为,非为社会必需品,医疗美容费用高昂,社会保障作用弱化,更加强调消费性,整容服务接受者应为消费者而非患者;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更有利,侵权责任成立需以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皆成立,对消费者而言,其举证责任能力受限,举证责任过重,且除《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情形外,医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美学损失、患者心理预期与实际落差等均难以体现,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举证难度降低,目前大量民营美容医疗医院存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之情形,而广告本身则是较易获得之证据材料,相较而言,患者更易于证明医方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
三是保护力度大,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考虑给予患方精神造成损失为补偿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注意问题:
1、手术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整容协议,让医院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索要加盖公章的整容费发票或收据等。这些都是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
2、保留受害人与医院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必要时可对谈话进行录音,作为产生纠纷后证明手术失败的证据。
3、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是手术效果不理想,构成伤残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主张退手术费,索要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如果是造成明显的伤害,消费者可选择侵权之诉,除索要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一是医疗美容行为相较其他医疗行为,非为社会必需品,医疗美容费用高昂,社会保障作用弱化,更加强调消费性,整容服务接受者应为消费者而非患者;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更有利,侵权责任成立需以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皆成立,对消费者而言,其举证责任能力受限,举证责任过重,且除《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情形外,医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美学损失、患者心理预期与实际落差等均难以体现,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举证难度降低,目前大量民营美容医疗医院存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之情形,而广告本身则是较易获得之证据材料,相较而言,患者更易于证明医方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
三是保护力度大,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考虑给予患方精神造成损失为补偿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注意问题:
1、手术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整容协议,让医院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索要加盖公章的整容费发票或收据等。这些都是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
2、保留受害人与医院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必要时可对谈话进行录音,作为产生纠纷后证明手术失败的证据。
3、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是手术效果不理想,构成伤残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主张退手术费,索要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如果是造成明显的伤害,消费者可选择侵权之诉,除索要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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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医疗美容行为相较其他医疗行为,非为社会必需品,医疗美容费用高昂,社会保障作用弱化,更加强调消费性,整容服务接受者应为消费者而非患者;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更有利,侵权责任成立需以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皆成立,对消费者而言,其举证责任能力受限,举证责任过重,且除《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情形外,医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美学损失、患者心理预期与实际落差等均难以体现,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举证难度降低,目前大量民营美容医疗医院存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之情形,而广告本身则是较易获得之证据材料,相较而言,患者更易于证明医方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
三是保护力度大,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考虑给予患方精神造成损失为补偿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注意问题:
1、手术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整容协议,让医院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索要加盖公章的整容费发票或收据等。这些都是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
2、保留受害人与医院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必要时可对谈话进行录音,作为产生纠纷后证明手术失败的证据。
3、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是手术效果不理想,构成伤残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主张退手术费,索要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如果是造成明显的伤害,消费者可选择侵权之诉,除索要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4、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整容,风险会降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做整容手术失败,造成医疗损害的,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了的,患者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一是医疗美容行为相较其他医疗行为,非为社会必需品,医疗美容费用高昂,社会保障作用弱化,更加强调消费性,整容服务接受者应为消费者而非患者;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更有利,侵权责任成立需以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皆成立,对消费者而言,其举证责任能力受限,举证责任过重,且除《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情形外,医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美学损失、患者心理预期与实际落差等均难以体现,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举证难度降低,目前大量民营美容医疗医院存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之情形,而广告本身则是较易获得之证据材料,相较而言,患者更易于证明医方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
三是保护力度大,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考虑给予患方精神造成损失为补偿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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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整容协议,让医院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索要加盖公章的整容费发票或收据等。这些都是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
2、保留受害人与医院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必要时可对谈话进行录音,作为产生纠纷后证明手术失败的证据。
3、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是手术效果不理想,构成伤残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主张退手术费,索要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如果是造成明显的伤害,消费者可选择侵权之诉,除索要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4、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整容,风险会降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做整容手术失败,造成医疗损害的,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了的,患者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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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医疗美容行为相较其他医疗行为,非为社会必需品,医疗美容费用高昂,社会保障作用弱化,更加强调消费性,整容服务接受者应为消费者而非患者;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更有利,侵权责任成立需以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皆成立,对消费者而言,其举证责任能力受限,举证责任过重,且除《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情形外,医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美学损失、患者心理预期与实际落差等均难以体现,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举证难度降低,目前大量民营美容医疗医院存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之情形,而广告本身则是较易获得之证据材料,相较而言,患者更易于证明医方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
三是保护力度大,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考虑给予患方精神造成损失为补偿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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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整容协议,让医院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索要加盖公章的整容费发票或收据等。这些都是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
2、保留受害人与医院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必要时可对谈话进行录音,作为产生纠纷后证明手术失败的证据。
3、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是手术效果不理想,构成伤残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主张退手术费,索要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如果是造成明显的伤害,消费者可选择侵权之诉,除索要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4、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整容,风险会降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做整容手术失败,造成医疗损害的,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了的,患者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一是医疗美容行为相较其他医疗行为,非为社会必需品,医疗美容费用高昂,社会保障作用弱化,更加强调消费性,整容服务接受者应为消费者而非患者;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更有利,侵权责任成立需以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皆成立,对消费者而言,其举证责任能力受限,举证责任过重,且除《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情形外,医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美学损失、患者心理预期与实际落差等均难以体现,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举证难度降低,目前大量民营美容医疗医院存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之情形,而广告本身则是较易获得之证据材料,相较而言,患者更易于证明医方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
三是保护力度大,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考虑给予患方精神造成损失为补偿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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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整容协议,让医院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索要加盖公章的整容费发票或收据等。这些都是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
2、保留受害人与医院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必要时可对谈话进行录音,作为产生纠纷后证明手术失败的证据。
3、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是手术效果不理想,构成伤残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主张退手术费,索要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如果是造成明显的伤害,消费者可选择侵权之诉,除索要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4、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整容,风险会降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做整容手术失败,造成医疗损害的,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了的,患者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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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医疗美容行为相较其他医疗行为,非为社会必需品,医疗美容费用高昂,社会保障作用弱化,更加强调消费性,整容服务接受者应为消费者而非患者;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更有利,侵权责任成立需以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皆成立,对消费者而言,其举证责任能力受限,举证责任过重,且除《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情形外,医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美学损失、患者心理预期与实际落差等均难以体现,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举证难度降低,目前大量民营美容医疗医院存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之情形,而广告本身则是较易获得之证据材料,相较而言,患者更易于证明医方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
三是保护力度大,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考虑给予患方精神造成损失为补偿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注意问题:
1、手术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整容协议,让医院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索要加盖公章的整容费发票或收据等。这些都是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
2、保留受害人与医院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必要时可对谈话进行录音,作为产生纠纷后证明手术失败的证据。
3、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是手术效果不理想,构成伤残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主张退手术费,索要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如果是造成明显的伤害,消费者可选择侵权之诉,除索要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4、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整容,风险会降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做整容手术失败,造成医疗损害的,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了的,患者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一是医疗美容行为相较其他医疗行为,非为社会必需品,医疗美容费用高昂,社会保障作用弱化,更加强调消费性,整容服务接受者应为消费者而非患者;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更有利,侵权责任成立需以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皆成立,对消费者而言,其举证责任能力受限,举证责任过重,且除《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情形外,医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美学损失、患者心理预期与实际落差等均难以体现,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举证难度降低,目前大量民营美容医疗医院存在广告宣传与实际服务不符之情形,而广告本身则是较易获得之证据材料,相较而言,患者更易于证明医方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
三是保护力度大,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考虑给予患方精神造成损失为补偿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增加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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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整容协议,让医院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索要加盖公章的整容费发票或收据等。这些都是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
2、保留受害人与医院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必要时可对谈话进行录音,作为产生纠纷后证明手术失败的证据。
3、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是手术效果不理想,构成伤残的,可申请司法鉴定,主张退手术费,索要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如果是造成明显的伤害,消费者可选择侵权之诉,除索要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4、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整容,风险会降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做整容手术失败,造成医疗损害的,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了的,患者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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