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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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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