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一道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2001年6月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向东京的日本进口商出售一批大米,销售条件为东京到岸价(CIFTokyo)付款条件是装运后电汇支付。海运途中轮船触礁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中国... 2001年6月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向东京的日本进口商出售一批大米,销售条件为东京到岸价(CIF Tokyo)付款条件是装运后电汇支付。海运途中轮船触礁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中国出口商凭提单、保险单和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日本买方要求付款时,日方拒绝付款,理由是货物已经全部损失,自己什么也没有得到。
问:我国出口商有权得到足额付款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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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992f7df
2010-06-22 · TA获得超过512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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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权的到付款。

理由: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

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cif 标志

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就是在装运港船舷,运输途中货物遭受风险倒是损失应由买方,也就是进口商承担(他可以去找保险公司索赔),但应该付款给出口商。
payk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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