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规定什么是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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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法律客观:
《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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