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需要认证吗
法律主观: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认定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可靠可以分为法定可靠和约定可靠两种。法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可靠电子签名的四个条件可以概括为“四性”:(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专有性/唯一性;(2)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保密性;(3)电子签名的防墓改性;(4)数据电文的防墓改性。约定可靠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可靠所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当条件满足时即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条件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它是电子签名人在签名过程中掌握的核心数据。唯有通过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归属判断,才能确定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之间的同一性和准确性。因此,一旦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被他人占有,则依赖于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而生成的电子签名有可能与电子签名人的意愿不符,显然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这一项规定是对电子签名过程中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归谁控制的要求。这里所规定的控制是指一种实质上的控制,即基于电子签名人的自由意志而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控制。在电子签名人实施电子签名行为的过程中,无论是电子签名人自己实施签名行为,还是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签名行为,只要电子签名人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则其所实施的签名行为,满足本法此项规定的要求。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签名人签署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验证其所收到的数据电文是否是发件人所发出,发件人的数字签名有没有被改动。倘若能够发现发件人的数字签名签署后曾经被他人更改,则该项签名不能满足本法此项规定的要求,不能成为一项可靠的电子签名。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电子签名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于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的内容,而要实现这一功能,必须要求电子签名在技术手段上能够保证经签名人签署后的数据电文不能被他人篡改。否则,电子签名人依据一定的技术手段实施电子签名,签署后的数据电文被他人篡改而却不能够被发现,此时出现的法律纠纷将无法依据本法予以解决。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要符合本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要求,必须保证电子签名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一项电子签名如果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可以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电子商务中,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字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试探采用一种电子签字机制来相互证明自己的身份。这种电子签字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它具备了上述签字的特点和作用。对每一方来讲,具体采取什么符号或代码,将根据现有的技术、相关经验、可应用标准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来作出决定。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字可以不时地改变,以保护其机密的特征。电子签名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表述,典型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及其指南》:“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目前有学者将电子签名划分为广义,狭义,和折衷(强化)三类:“所谓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这一概念着重阐明了电子签名的目的与作用,而对电子签名所运用的技术方式几乎没有规定,凡是具有一定鉴别作用的,数据电讯中附加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都可成为电子签名的方式。”“狭义的电子签名,是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为特定手段的签名,通常指数字签名,它是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而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生成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这一数字串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注)。第三种“强化电子签名,有时又称安全电子签名。它是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的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此概念即为广义和狭义电子签名的概念的折衷概念,着重强调电子签名的效果,而在其具体实现形式上尽量泛化,以囊括各种技术手段,为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法律上预留了空间。目前两者的区别主要还是体现为电子签字是未来商务活动的一个签字的形式,而电子签名更体现的是一种技术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