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处理与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相比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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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噪声污染主要有:
(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
(4)社会噪声,包括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
法律客观: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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