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区别
法律主观:
1、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不当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按照企业无形资产的用途和性能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只有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作为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下帐,从而增大无形资产摊销,减少利润,进而减少所得税的上缴。 2、无形资产增加不真实,不合规 企业增加的无形资产有的没有合法的文件证明,有的已超出了法定有效期。 3、无形资产计价不正确。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2)企业自行开发并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实际净支出计价。 (3)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的金额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认的价值和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确定。 企业明知计价不合法、不合理,故意将无形资产计价过高或过低;未经法定手续进行评估或确认,随便计价,没有企业合并或接受其他单位商誉投资时,就对商誉作价入帐。 4、对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符合规定 无形资产是一项特殊资产,它可使企业长期受益,因而企业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 、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使用期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法规、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的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了受誉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誉年限确定。 (3)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存在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作假方式,如摊销期限随意变动来调节管理费用,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人为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 5、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正确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是随法定的摊销期限来确定的,无形资产有的价值和特权,虽然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会终结和灭失的。工作中,为了随时调节利润,企业通过随时调整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来调整金额,是否达到合情合理来虚调费用。 6、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无形资产有购入、自创和其他单位投资转入三大途径。取得时通过"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核算,若是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可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确定价值,通过"资本公积"核算,企业作假通常是将不同途径取得的无形资产,为了作帐方便,故意张冠李戴,如企业不择手段资金未到位便开始了正常的"营业",后发现企业验资报告中所谓的"实收资本"是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7、违造无形资产增加的虚假证明 如:违造专利权证书, 商标注册 书,无形资产办理必要的产权转让手续的虚假证明。 8、企业将转让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偷逃"营业税" 如:企业将转让的无形资产收入10万元,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企业故将"其他业务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交营业税为10×5%=5000元,故企业逃避营业税5000元。 9、虚增商誉,增大费用 商誉的作价入帐只是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期内,擅自将商誉作价入帐,多摊费用、降低利润。 10、出售无形资产,不作帐 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帐面应转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企业为了增加本 公司 的费用,以达到降低利润的目的。隐匿出售证据,对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帐务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