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释的理解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这里出现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但该解释...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这里出现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但该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很多教材长将该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认为是除斥期间适用于请求元的特殊情形。从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来看,认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亦无不当。问题来了,担保法解释三十六条与三十一条是不是矛盾呢?要么是我理解错了,这里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指的并不是保证期间?请大家解答一下。

举个例子

甲2007年1月5日向乙借款,约定2007年2007年月5日前还款,由并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自2007年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到2007年11月5日之间,为保证期间。在此期间,乙可以向丙主张连带保证责任;超过保证责任期间,譬如2007年11月6日起,保证责任免除。

我想问一下,就这个案列来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从何时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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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91b23f2
推荐于2016-05-06 · 超过2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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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是不一样~~你的例子当中,保证期限是六个月,诉讼时效是普通的民事诉讼时效 ,应该是两年吧~~
我个人认为,案例当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从乙向丙主张之日起计算的(保证期内),诉讼时效为两年。如07年10月1日乙向丙主张,诉讼时效自07年10月1日至09年10月1日。
个人这么理解哈,你可以再看一下别人的答案~~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10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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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邻集市
2010-06-23 · TA获得超过17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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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并不是保证债务诉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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