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行政法本质的认识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对行政法的本质存有多种认识,如“控权法”、“管理法”、“服务法”等观点,请谈谈你对行政法本质的认识。...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对行政法的本质存有多种认识,如“控权法”、“管理法”、“服务法”等观点,请谈谈你对行政法本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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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关于如何评价行政法的作用问题, 我
攀钾行政法学界虽已从行政法的阶级性、行
’ , 川声政法的内容、行政法与改革的关系等多种
视角进行了探讨, 依然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
在于从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取向即其所追求的社会
作用方面, 如何认识行政法的本质当前, 对行政法
本质的不同见解, 基本可以归纳为“ 保权” 、“ 控权”
和“ 平衡”三种观点。
“ 保权’论者认为, 社会主义行政法与资产阶级
行政法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资产阶
级行政法的作用, 就其根本点来说, 是加强资产阶
级对人民群众的统治。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管理
是与人民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管理, 因而社会主义行
政法主要是管理法, 本质上是保权法, 不应袭用资
产阶级行政法学的控权论当然, “ 保权”论者并不
否认行政法的控权作用, 但与资产阶级行政法的控
权作用有本质区别。
“ 控权”论者认为, 西方资产阶级的行政法, 主
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 社会主义行政法也不例外,
主要作用同样是对行政权实行法律控制。这并非
简单移用西方行政法学的观点, 而是建立在对行政
权力本质认识基础上的, 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与行政
权之间的关系行政权力的性质不因国家不同而
有差别, 它是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力量。因而在任
何国家, 行政权力都是强制他人服从的, 行政法存
在的原因就在于行政权力存在及其运行有可能损
害他人利益, 需要行政法加以控制“ 控权”论者又
认为, 主张行政法有保权的作用, 或者既有保权作
用又有控权作用的“ 两面说” , 都是不能成立的。
“ 平衡”论者认为, 行政法具有“ 保权’和“ 控权”
的双重性质, 但这两种作用是统一的, 并非截然对
立的。“ 控权”是在行政权超越行政法治轨道时的必
然要求, 而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当行政权在合法范围
内行使时, 它就应当予以保护和维持的, 这本是行
政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同理, 保权也不是偏袒, 而
是保证行政权合法运行, 这种保护实质上也就包含
了控权的要求。“ 平衡”论者强调指出, 平衡是一种
状态和过程, 把平衡解释成折衷是一种误解。因为,
平衡是以不平衡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下寻求平衡,
是通过对行政权的合理控制实现的。但这种控制
只是实现平衡的手段, 目的是促使行政权合法有效
运行, 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得以协调统一。
以上三种见解均有可取之处, 但不敢苟同。从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角
度分析, 一毅可以说, 行政法的本质鱿最保护人民
利益。众所周知, 近代以来民主政治和民主思想的
主题, 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间题社会主义民主在
内容和形式、理论与实践各方面, 都以追求人民与
权力的统一为原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国家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在人民与权力
统一的原则下, 一方面确认人民与政府是主人与公
仆的关系, 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作为政
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
仆, 另一方面, 肯定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必须切实保
护, 不容侵犯和损害。因此, 保护人民利益是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和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的本质所
在。同时这也是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我国的行政
法律制度是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基础, 以马克思
主义人民主权理论为指导, 以宪法为依据建立和发
展起来的, 因此, 具有保护人民利益的一般属性。行
政权的设立和行政主体的确认, 行政行为的实施和
监督, 归根结底, 都是为了保护人民利益
攀钾行政法学界虽已从行政法的阶级性、行
’ , 川声政法的内容、行政法与改革的关系等多种
视角进行了探讨, 依然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
在于从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取向即其所追求的社会
作用方面, 如何认识行政法的本质当前, 对行政法
本质的不同见解, 基本可以归纳为“ 保权” 、“ 控权”
和“ 平衡”三种观点。
“ 保权’论者认为, 社会主义行政法与资产阶级
行政法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资产阶
级行政法的作用, 就其根本点来说, 是加强资产阶
级对人民群众的统治。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管理
是与人民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管理, 因而社会主义行
政法主要是管理法, 本质上是保权法, 不应袭用资
产阶级行政法学的控权论当然, “ 保权”论者并不
否认行政法的控权作用, 但与资产阶级行政法的控
权作用有本质区别。
“ 控权”论者认为, 西方资产阶级的行政法, 主
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 社会主义行政法也不例外,
主要作用同样是对行政权实行法律控制。这并非
简单移用西方行政法学的观点, 而是建立在对行政
权力本质认识基础上的, 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与行政
权之间的关系行政权力的性质不因国家不同而
有差别, 它是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力量。因而在任
何国家, 行政权力都是强制他人服从的, 行政法存
在的原因就在于行政权力存在及其运行有可能损
害他人利益, 需要行政法加以控制“ 控权”论者又
认为, 主张行政法有保权的作用, 或者既有保权作
用又有控权作用的“ 两面说” , 都是不能成立的。
“ 平衡”论者认为, 行政法具有“ 保权’和“ 控权”
的双重性质, 但这两种作用是统一的, 并非截然对
立的。“ 控权”是在行政权超越行政法治轨道时的必
然要求, 而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当行政权在合法范围
内行使时, 它就应当予以保护和维持的, 这本是行
政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同理, 保权也不是偏袒, 而
是保证行政权合法运行, 这种保护实质上也就包含
了控权的要求。“ 平衡”论者强调指出, 平衡是一种
状态和过程, 把平衡解释成折衷是一种误解。因为,
平衡是以不平衡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下寻求平衡,
是通过对行政权的合理控制实现的。但这种控制
只是实现平衡的手段, 目的是促使行政权合法有效
运行, 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得以协调统一。
以上三种见解均有可取之处, 但不敢苟同。从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角
度分析, 一毅可以说, 行政法的本质鱿最保护人民
利益。众所周知, 近代以来民主政治和民主思想的
主题, 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间题社会主义民主在
内容和形式、理论与实践各方面, 都以追求人民与
权力的统一为原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国家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在人民与权力
统一的原则下, 一方面确认人民与政府是主人与公
仆的关系, 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作为政
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
仆, 另一方面, 肯定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必须切实保
护, 不容侵犯和损害。因此, 保护人民利益是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和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的本质所
在。同时这也是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我国的行政
法律制度是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基础, 以马克思
主义人民主权理论为指导, 以宪法为依据建立和发
展起来的, 因此, 具有保护人民利益的一般属性。行
政权的设立和行政主体的确认, 行政行为的实施和
监督, 归根结底, 都是为了保护人民利益

2025-08-14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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