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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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建立健全事故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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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 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 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 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 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 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 年国务院令第 34 号)和《工程建设重大 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 号)也对生产 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 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 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 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 公安部门, 人民检察院, 工会. " 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 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 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 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 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 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 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 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 告制度为: 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 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 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 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 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 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 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 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 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 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 1) 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 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 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 24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 并应当在 24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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