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了,继承人也去世了,其他儿女有继承权吗 5

老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老人在生前与小儿子制定的赠予公证书。老人二人有私房一处,共四间。二老自愿将上述房屋的其中1-2间赠予小儿子。其余的3-4间在赠与人都去世后由其长子... 老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老人在生前与小儿子制定的赠予公证书。
老人二人有私房一处,共四间。二老自愿将上述房屋的其中1-2间赠予小儿子。其余的3-4间在赠与人都去世后由其长子继承;小儿子不在对此要求继承。
提问:1,现在二老已经去世,大儿子也已经去世,但没有办遗产继承。其他儿女对其中3-4间有没有继承权?
2,赠予公证书一直都没有提到大女儿。大女儿对老人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3,老人生前有病期间没有自主生活能力,一直都在大女儿家,由大女儿在赡养。没有进到赡养义务有没有继承权?
4,大女儿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的应该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大儿媳妇把她告上法庭,用小儿子的赠予公证书当遗嘱使用。赠予公证书可以当老人的遗嘱使用吗?小儿子的遗嘱公证书可以被大儿媳妇拿来当遗嘱使用吗?有遗嘱的效益吗?
老人与小儿子的赠予公证书中提到:其3-4间由大儿子继承,小儿子不再要求继承。老人并没有提到大女儿不再继承。大女儿是否应该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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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其子女有没有继承权要看具体情况:孙子女作为子女的子女,在子女先于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只能继承子女的继承份额。但是,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的程序。如果老人在生前所立遗嘱里丝毫未提及子女及子女的子女。只要在老人意识表达清晰,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么该遗嘱和子女没有任何关系。不过为了避免纠纷,最好对老人所立遗嘱进行公证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那么孙子女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后,遗产分配进入法定继承分配程序时可以主张权利。因为说了,在老人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孙子女有代位继承权。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且未提及分配给孙子女,那属于老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合法处置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zhuha2000
推荐于2016-06-05 · TA获得超过8804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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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知道大儿子的儿女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看大儿子什么时候过世的。如果是先于老人过世的,那么大儿子的子女无法代位继承其财产,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大儿子是后于老人过世的,那么其子女可以继承这3-4间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大女儿对公证书中提到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对老人的其他没有提到的财产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

3、有遗嘱的继承是高于法定继承的,既然遗嘱中没有提到大女儿有继承权,尽管他尽了赡养义务,还是没有继承权。

4、赠与公证书中如果有遗嘱的内容的,可以当作遗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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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213131
2010-07-04 · TA获得超过56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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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知道大儿子的儿女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看大儿子什么时候过世的。如果是先于老人过世的,那么大儿子的子女无法代位继承其财产,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大儿子是后于老人过世的,那么其子女可以继承这3-4间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要知道大儿子的儿女是否有继承权,关键看大儿子什么时候过世的。如果是先于老人过世的,那么大儿子的子女无法代位继承其财产,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大儿子是后于老人过世的,那么其子女可以继承这3-4间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大女儿对公证书中提到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对老人的其他没有提到的财产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
3、大女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可以得到部分遗产法院即使支持了也不多的
4、以下效力依次递减:公证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所以赠与公证书的效力最高。小儿子的公证书是证据之一,可以使用,有遗嘱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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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DKEIFHCB437
2010-06-25 · 专注自己的方向 ,服务社会的需求
创作者DKEIFHCB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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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TA提问 私信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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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儿子的子女拥有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
2、大女儿对遗嘱未提及的遗产有继承权,份额为1/3
3、大女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可以得到部分遗产(你傻啊,明知道房子已经给了另外2个你还要惹这麻烦,你要真是做好人那做到底算啦,法院即使支持了也不多的)
4、赠与公证书不是遗嘱,其证明的内容不是老人希望身后将房产遗赠,而是证明该房产已赠与,已归小儿子所有(未过户,无影响)

补充:答案和第二问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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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u_love
2010-06-25 · 超过3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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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儿子先于老人死,按对于这3--4间房子按法定继承,大儿子的子女继承其父的那一部分;如果大儿子后于老人死,则大儿子的女子及其大媳妇对这3--4间房子有继承权
2,如果大儿子先于老人死,该房子女儿有继承权,但是仅限于这3--4间房子;如果大儿子后于老人死,该房子女儿无继承权
3,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并不丧失继承权.
4,赠予公证中那遗嘱部分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老对以上观点无论是否采纳,本人将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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