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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法定继承其实就是关键的一点看有无遗嘱或者有效地遗嘱。
转继承的判断就是继承人是否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注意你的那个继承法案例分析,那个案例分析继承人是先于张甲死亡,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其是没有继承权的,转继承则是后于张甲死亡。比如说,如果张乙在张甲死亡后的第二天死亡,张甲的遗产还没有经过有效合法的程序,这就是转继承)。
代为继承,通俗点说,就是爸爸先死爷爷后死,孙子享有与爸爸同等的继承权。
继承法属于民法的内容,民法本身就是个非常复杂的东西。这点不比刑法。刑法只需要按照刑法典逐一对照即可,但是民法却不可以。简单说一下几种比较常见的继承法需要注意的事项。
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分割遗产的时间吗? 不少人往往认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的时间和分割遗产的时间,经常出现死者尸骨未寒,继承人就为分割遗产而闹得不可开交的现象。事实上,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而接受继承的时间,则是已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向他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它在继承开始之后,而分割遗产的时间就更晚。从继展开始到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的表态,再到遗产的实际分割,中间一般都有一个过程,其中包括处理丧葬,通知各继承人,如召集继承人会议等活动,这些活动不可能同时进行。
遗产包括哪些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遗产的范围,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可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并非被继承人的任何财产都可由继承人继承,而是有一定范围的,对此,继承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①公民的合法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合法的生产资料;⑥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其他合法财产。同时,依司法实践,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作为遗产。
人寿保险中的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人寿保险,是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健康等的保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还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受益人是不需要支付税的。但是遗产继承却是需要支付税的。)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主要有三点不同: (I)抚恤金、补助费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个人所有的于死之后留下的财产。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抚恤金、补助费只能是金钱。
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怎样分配遗产?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但按继承法规定,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个别继承人未经协商,私自处理了遗产应如何解决? 首先,要弄清楚被继承人有没有留下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而且遗嘱内容又是指定由这一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并且遗嘱符合法定条件,那么,该继承人继承遗产就是无可非议的,其他继承人不应持有异议,也不得与之争夺遗产,但是,该继承人私自处理遗产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应当向所有当事人公开,必须使全体继承人知道其内容并交由他们审查。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l)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 (2)继承人、受遗赠人。这些人和遗嘱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即这些人是和遗产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关系的人。他们或者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较近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如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妻子儿女,或者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
被继承人死亡,其生前所欠税款、债务如何清偿? 通常公民所欠税款或债务,并不因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一般由死亡者的财产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
遗产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有继承权吗?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继承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什么是遗赠?它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其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处分自己财产的方式。 遗赠与遗嘱的区别是: (l)接受遗产的对象不同。遗嘱的接受对象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而遗赠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确认丧失继承权是一个较严肃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在调查清楚后才能予以确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l)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也不论既遂还是未遂,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出于争夺遗产的动机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因其他原因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嘱有哪些形式? 遗嘱表达有以下几种形式: (l)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由于其真实性最强,因此国家鼓励公民采用此方式订立遗嘱。 (2)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制作遗嘱的一种形式。 (3)代书遗嘱。在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或因故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下,请他人代为书写遗嘱的形式。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寡妇再婚能带走继承的遗产吗?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所继承的遗产,就成为自己的财产,对其享有所有权,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处分。如果生存的一方再婚时,有权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处分。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封建流毒的影响,丧偶者(特别是寡妇)带产再婚往往受到亲族势力的阻挠和干涉,严重侵犯了丧偶者的权益,特别是侵犯了妇女的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为这部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有无不同?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知,非婚生子女对生父遗产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转继承的判断就是继承人是否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注意你的那个继承法案例分析,那个案例分析继承人是先于张甲死亡,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其是没有继承权的,转继承则是后于张甲死亡。比如说,如果张乙在张甲死亡后的第二天死亡,张甲的遗产还没有经过有效合法的程序,这就是转继承)。
代为继承,通俗点说,就是爸爸先死爷爷后死,孙子享有与爸爸同等的继承权。
继承法属于民法的内容,民法本身就是个非常复杂的东西。这点不比刑法。刑法只需要按照刑法典逐一对照即可,但是民法却不可以。简单说一下几种比较常见的继承法需要注意的事项。
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分割遗产的时间吗? 不少人往往认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的时间和分割遗产的时间,经常出现死者尸骨未寒,继承人就为分割遗产而闹得不可开交的现象。事实上,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而接受继承的时间,则是已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向他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它在继承开始之后,而分割遗产的时间就更晚。从继展开始到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的表态,再到遗产的实际分割,中间一般都有一个过程,其中包括处理丧葬,通知各继承人,如召集继承人会议等活动,这些活动不可能同时进行。
遗产包括哪些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遗产的范围,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可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并非被继承人的任何财产都可由继承人继承,而是有一定范围的,对此,继承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①公民的合法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合法的生产资料;⑥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其他合法财产。同时,依司法实践,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作为遗产。
人寿保险中的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人寿保险,是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健康等的保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还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受益人是不需要支付税的。但是遗产继承却是需要支付税的。)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主要有三点不同: (I)抚恤金、补助费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个人所有的于死之后留下的财产。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抚恤金、补助费只能是金钱。
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怎样分配遗产?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但按继承法规定,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个别继承人未经协商,私自处理了遗产应如何解决? 首先,要弄清楚被继承人有没有留下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而且遗嘱内容又是指定由这一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并且遗嘱符合法定条件,那么,该继承人继承遗产就是无可非议的,其他继承人不应持有异议,也不得与之争夺遗产,但是,该继承人私自处理遗产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应当向所有当事人公开,必须使全体继承人知道其内容并交由他们审查。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l)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 (2)继承人、受遗赠人。这些人和遗嘱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即这些人是和遗产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关系的人。他们或者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较近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如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妻子儿女,或者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
被继承人死亡,其生前所欠税款、债务如何清偿? 通常公民所欠税款或债务,并不因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一般由死亡者的财产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
遗产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有继承权吗?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继承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什么是遗赠?它与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其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处分自己财产的方式。 遗赠与遗嘱的区别是: (l)接受遗产的对象不同。遗嘱的接受对象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而遗赠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确认丧失继承权是一个较严肃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在调查清楚后才能予以确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l)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也不论既遂还是未遂,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出于争夺遗产的动机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因其他原因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嘱有哪些形式? 遗嘱表达有以下几种形式: (l)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由于其真实性最强,因此国家鼓励公民采用此方式订立遗嘱。 (2)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制作遗嘱的一种形式。 (3)代书遗嘱。在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或因故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下,请他人代为书写遗嘱的形式。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寡妇再婚能带走继承的遗产吗?
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所继承的遗产,就成为自己的财产,对其享有所有权,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处分。如果生存的一方再婚时,有权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处分。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封建流毒的影响,丧偶者(特别是寡妇)带产再婚往往受到亲族势力的阻挠和干涉,严重侵犯了丧偶者的权益,特别是侵犯了妇女的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为这部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有无不同?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知,非婚生子女对生父遗产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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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无遗嘱或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顺序与份额等继承遗产之方式。
(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1、配偶。一般以婚姻登记为准,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时事实婚姻也会得到法律的肯认。
2、子女。依《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父母在继承顺位上与子女处于对等地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
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1、兄弟姐妹。《继承法》第10条规定:“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相对于父母子女的关系更难界定,尤其表现在养兄弟姐妹与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界定上。《继承法意见》第24条第1款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外)祖父母。注意,这里排除了(外)孙子女。
同一顺位应继份额均等;在先顺位优先于在后顺位。
二、转继承
转继承亦称再继承,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实际上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其遗产的再次继承。
三、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亦称代袭继承或承祖继承,是能够依法定继承获得遗产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其应继份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承继的制度。成立要件如下:(一)只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二)本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三)本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四)本位继承人生前未丧失继承地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以下四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代位继承人是本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四、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一)发生依据不同。
代位继承之发生,是基于公平考虑,或者是为延续家庭财产与抚养;转继承则可于法定继承框架之内得到解释;
(二)发生场合不同。
只有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已死亡的场合,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转继承人则发生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之情形。
(三)适用领域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领域;转继承则在继承或遗赠时均可适用。
(四)继承人不同。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本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转继承人则为任何法定继承人。
(四)法律效力不同。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本位继承人的份额;转继承则依法定继承规则在其继承人之间分配。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无遗嘱或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顺序与份额等继承遗产之方式。
(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1、配偶。一般以婚姻登记为准,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时事实婚姻也会得到法律的肯认。
2、子女。依《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父母在继承顺位上与子女处于对等地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
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1、兄弟姐妹。《继承法》第10条规定:“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相对于父母子女的关系更难界定,尤其表现在养兄弟姐妹与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界定上。《继承法意见》第24条第1款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外)祖父母。注意,这里排除了(外)孙子女。
同一顺位应继份额均等;在先顺位优先于在后顺位。
二、转继承
转继承亦称再继承,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实际上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其遗产的再次继承。
三、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亦称代袭继承或承祖继承,是能够依法定继承获得遗产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其应继份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承继的制度。成立要件如下:(一)只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二)本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三)本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四)本位继承人生前未丧失继承地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以下四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代位继承人是本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四、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一)发生依据不同。
代位继承之发生,是基于公平考虑,或者是为延续家庭财产与抚养;转继承则可于法定继承框架之内得到解释;
(二)发生场合不同。
只有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已死亡的场合,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转继承人则发生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之情形。
(三)适用领域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领域;转继承则在继承或遗赠时均可适用。
(四)继承人不同。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本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转继承人则为任何法定继承人。
(四)法律效力不同。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本位继承人的份额;转继承则依法定继承规则在其继承人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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