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几个经济法考试的题目不会做!求解答指点!急!谢谢!
首先请问一个问题,望老师指点:我应该如何根据题目的描述判断该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1.甲乙两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投资10万元,乙投资5元,在...
首先请问一个问题,望老师指点:我应该如何根据题目的描述判断该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
1.甲乙两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投资10万元,乙投资5元,在经营中因欠丙60万元货款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由于乙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由甲偿还丙货款60万元。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当,甲应承担40万元,乙应承担20万元。
问:法院的判决对吗?为什么?
答: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对。因为甲乙两人合伙开办的是普通合伙企业,所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案例中,乙无力偿还,所以应该由甲先偿还债款60万,之后甲再向乙追溯(这个行为是叫“追溯”吗?)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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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意欲以劳务出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因兴趣转移不愿再经营木材加工生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甲、丙、丁三人继续营业,并推举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戊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的木材购买合同,结果戊没有按照合同提供木材,以致已付出30万元货款拿不回来。
请就上述提供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丙能否以劳务出资?若可以,劳务出资应如何进行评估作价?
(2)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应符合哪些要求?
(3)丁欲以甲与戊签订木材购买合同未事先跟他商量为由而拒绝承担合同损失,其理由能否成立?
答:(1)丙能以劳务出资。因为甲乙丙三人成立的是普通合伙企业,而不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应符合的要求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丁应承担责任,不能拒绝承担合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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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问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法条第四十四条说“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说“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44条与53条所说的有何关系与异同?第二个问题:“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说的合伙企业是仅仅指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种? 展开
1.甲乙两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投资10万元,乙投资5元,在经营中因欠丙60万元货款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由于乙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由甲偿还丙货款60万元。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当,甲应承担40万元,乙应承担20万元。
问:法院的判决对吗?为什么?
答: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对。因为甲乙两人合伙开办的是普通合伙企业,所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案例中,乙无力偿还,所以应该由甲先偿还债款60万,之后甲再向乙追溯(这个行为是叫“追溯”吗?)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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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丙三人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意欲以劳务出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因兴趣转移不愿再经营木材加工生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甲、丙、丁三人继续营业,并推举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戊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的木材购买合同,结果戊没有按照合同提供木材,以致已付出30万元货款拿不回来。
请就上述提供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丙能否以劳务出资?若可以,劳务出资应如何进行评估作价?
(2)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应符合哪些要求?
(3)丁欲以甲与戊签订木材购买合同未事先跟他商量为由而拒绝承担合同损失,其理由能否成立?
答:(1)丙能以劳务出资。因为甲乙丙三人成立的是普通合伙企业,而不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应符合的要求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丁应承担责任,不能拒绝承担合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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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问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法条第四十四条说“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说“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44条与53条所说的有何关系与异同?第二个问题:“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说的合伙企业是仅仅指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种?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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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那个应该叫追偿,行使追偿权
2.(1)可以劳务出资的是普通合伙人,所以丙能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评估可以请评估机构评估(不强制)也可以自己内部评估。
(2)正确
(3)不能成立,但你的法律依据错误,应当是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效果由所有合伙人承担,并不是新入伙的问题,甲执行合伙事务在是丁入伙以后执行的,这可不是入伙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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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条是说虽然新入伙的合伙人并未参与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仍要对之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53条说的是合伙人退伙后就不再对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退伙人只对他参与合伙企业其中时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53条所说的合伙企业包括两种
2.(1)可以劳务出资的是普通合伙人,所以丙能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评估可以请评估机构评估(不强制)也可以自己内部评估。
(2)正确
(3)不能成立,但你的法律依据错误,应当是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效果由所有合伙人承担,并不是新入伙的问题,甲执行合伙事务在是丁入伙以后执行的,这可不是入伙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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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条是说虽然新入伙的合伙人并未参与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仍要对之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53条说的是合伙人退伙后就不再对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退伙人只对他参与合伙企业其中时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53条所说的合伙企业包括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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