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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社会保障带有行政性特色。在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2)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4)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能,不管投资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和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保险金的支付保险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音乐会保险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2)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4)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能,不管投资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和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保险金的支付保险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音乐会保险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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