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被政府强制关闭,请问该获得怎样的赔偿?谢谢!
之前上班的煤矿是股份制的,至今工作五年半,2010.1月份左右由于发生矿难,死5人,导致政府强制取缔。2009年七月被查出患肺癌(不是尘肺),此后几个月得煤矿老板允许也继...
之前上班的煤矿是股份制的,至今工作五年半,2010.1月份左右由于发生矿难,死5人,导致政府强制取缔。2009年七月被查出患肺癌(不是尘肺),此后几个月得煤矿老板允许也继续在煤矿上班,直到2010年4月!请问这样的情况可获得怎样的赔偿(农村户口)?是否可以一次性补交一直未交的养老保险,金额应该怎样计算?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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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的,劳动合同法终止,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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