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道题不选B?急需求解,我完全不明白了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只有A
为什么B不选,是错误的?难道乙不需要赔偿所有餐费的责任吗? 展开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只有A
为什么B不选,是错误的?难道乙不需要赔偿所有餐费的责任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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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考表见代理是很明显的,答案应当是A。
很明显你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不太清楚,乙的确应当对自己表见代理产生的餐费承担责任,但是绝对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表见代理也是特殊的代理关系,乙的行为虽然超越了代理权但其行为效果仍然要归于甲,甲因此遭受了损失可在承担表见代理后果之后,再向乙追偿。连带责任就是两个责任主体了,表见代理的最终责任主体是代理人一人,并不包括被代理人
别忘了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被代理人不能以表现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无权代理等理由来对抗相对人的。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话,他只能找表见代理人来追偿。
很明显你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不太清楚,乙的确应当对自己表见代理产生的餐费承担责任,但是绝对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表见代理也是特殊的代理关系,乙的行为虽然超越了代理权但其行为效果仍然要归于甲,甲因此遭受了损失可在承担表见代理后果之后,再向乙追偿。连带责任就是两个责任主体了,表见代理的最终责任主体是代理人一人,并不包括被代理人
别忘了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被代理人不能以表现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无权代理等理由来对抗相对人的。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话,他只能找表见代理人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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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表见代理,所以选B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因为题中以提出乙长期在丙餐厅就餐,而且均由甲公司负责餐费,所以丙餐厅有理由相信在乙辞职后的行为依然是这样的情况,因乙辞职,甲公司并为通知丙,丙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因为题中以提出乙长期在丙餐厅就餐,而且均由甲公司负责餐费,所以丙餐厅有理由相信在乙辞职后的行为依然是这样的情况,因乙辞职,甲公司并为通知丙,丙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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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应当付款
第一句“长期 签单”,说明乙是代表甲公司的,合同是甲与丙,与乙无关( )。甲以招待私人朋友为由,不付餐费是不对的,甲必需支付该费用,但可以向乙追回损失。也就是说,对于丙,甲和乙都是一样,同为甲,乙的行为都是代表甲。
第一句“长期 签单”,说明乙是代表甲公司的,合同是甲与丙,与乙无关( )。甲以招待私人朋友为由,不付餐费是不对的,甲必需支付该费用,但可以向乙追回损失。也就是说,对于丙,甲和乙都是一样,同为甲,乙的行为都是代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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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以甲公司的名义签单吃饭 甲公司对债务当然有清偿的义务 这个债务关系是 甲公司与餐馆的 而乙用公款招待朋友 这个债务关系是乙与公司的关系 所以餐馆作为债权让人 只能对甲公司主张债务 而甲公司作为债权人 只能对乙主张债权 所以他们并非连带责任 而是甲有义务付款 付款后有权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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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甲与乙之间属于代理关系,甲与丙之间属于用餐合同关系,乙与丙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那么根据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相对人丙行使法定撤销权,那么甲与丙之间的用餐合同关系自始无效,丙无权请求甲付款,丙可向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如果相对人丙不行使撤销权,丙有权基于用餐合同向甲请求付款,甲有权基于表见代理关系向乙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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