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俩个人对话,其中一人偷偷录音,属于违法行为吗?
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不属于违法行为的,同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扩展资料:
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二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
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
三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4-04-03
2、“执法人员又没有权利没收录音器材,并移交公安机关?”:
(1)B的行为不违法,执法人员也就没有没收录音器材的权力。
(2)工商执法人员只能对违法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有没收违法物品的权力,对于工商管理职责以外的其他事项没有行政执法权、也没有没收公民私人物品的权力。
3、“被没收录音设备的B对工商执法人员大打出手,打伤一人,工商执法人员自卫反击”:
(1)B大打出手不对,工商自卫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不负责任。
(2)但我猜,这是在工商家门口,B一定得不到好果子吃、工商的自卫也很可能会“自卫过当”,呵呵。
4、“B的行为算不算妨碍执行公务?”:B的暴力行为不是发生在工商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时(【工商人员没收B的录音材料不是在执行公务】),而是发生在工商执法人员非法没收其物品之后,所以不是以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014-04-03
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