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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安局户证办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证办理包括户口、身份证及《边境通行证》签发受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人口管理部门和户籍派出所。
。。。。。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证办理包括户口、身份证及《边境通行证》签发受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人口管理部门和户籍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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