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急急~求助懂法律的朋友!
本人有个朋友她生下了一个1岁6多月的女儿,现在她想无力抚养小孩,而她老公的家人也不愿意要小孩,恰好有个不会生育的夫妇想收养我朋友的小孩,对方答应我朋友以后想小孩了可以随时...
本人有个朋友她生下了一个1岁6多月的女儿,现在她想无力抚养小孩,而她老公的家人也不愿意要小孩,恰好有个不会生育的夫妇想收养我朋友的小孩,对方答应我朋友以后想小孩了可以随时去看小孩,但是我朋友和对方不是很熟悉,所以想和对方签个协议,以免日后对方不让我朋友去看小孩,我朋友就是以后想可以看看小孩没有别的想法,但是我朋友不知道要怎样签这个协议,主要是要受法律保护,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帮忙,最好帮我起草一下协议,说详细点!谢谢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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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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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而且不是随便就能收养的,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有严格的限制。像你朋友这种情况,必须是孩子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且生父母必须共同送养。你朋友的老公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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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协议用书面,且要有见证人。都要签字,上面要写明双方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内容要按自己的意思写就行。
二是要到民政局(可先到街道办事处问问)办理收养手续,否则收养无效。
二是要到民政局(可先到街道办事处问问)办理收养手续,否则收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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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你不愿意要小孩, 而不是生活窘迫有特殊困难抚养不起小孩,那么小孩就不能被收养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父母没有特殊困难,只是不愿意要!
协议还是别签了!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先去民政部门咨询下,你的这种情况多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你不愿意要小孩, 而不是生活窘迫有特殊困难抚养不起小孩,那么小孩就不能被收养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父母没有特殊困难,只是不愿意要!
协议还是别签了!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先去民政部门咨询下,你的这种情况多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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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父母应该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才可以。去民政部门登记就可以。你们之间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只要内容合法真实自愿,就受法律的保护。祝你好运。如果你在济南地区可以联系我~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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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我在这就不说了,楼上的几位已经说的很明确了,如果符合要求的话最好要办理登记,要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收养协议,你可以先看看以下的规定: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下面给你个范文回去起草一下就可以了
收养协议书(标题要居中)
甲方(收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
乙方(送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落款靠右)
注意:根据你的要求,应该在收养人义务,也就是第五条后面加上,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提出对被抚养人进行探望的权利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下面给你个范文回去起草一下就可以了
收养协议书(标题要居中)
甲方(收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
乙方(送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落款靠右)
注意:根据你的要求,应该在收养人义务,也就是第五条后面加上,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提出对被抚养人进行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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