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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一、《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根... 案例分析题
一、《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该烟草站以自己名义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试问:(1)本案中烟草站是否具有行政处罚资格,为什么?
(2)本案的处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二、从2008年9月1日起,南京所有中学的入学新生,如需骑自行车上下学必须通过考试,领取“驾照”后才能上路。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桩考和路考三项,三项考核都通过后,交管部门会向学生发放一张与教育局共同制作的“自行车驾驶证”,证上除了姓名、性别、照片等信息外,还有编号,与学生证同时使用。
文件规定:凡一个学期内学生有3次交通违法行为的,取消当年评选“三好学生”资格;班级有20%以上学生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有20%以上学生不携带联系卡的,取消班级评优资格。此举由南京市教育局和南京市交管局联合推出,以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请你用行政许可法原理对此事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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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的九拍
2010-07-19 · 超过3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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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请,行政机关予以审查,准予其从事某一事项的行政行为。
该案例中,南京市所有中学入学新生骑行自行车上下学行为必须通过考试,领取驾照,由教育局、交管局实行统一考试、准入与管理制度,符合行政许可行为的形式特征,从形式上看,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但是,在实质上,该案例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行为,因为该案例中教育局与交管局的做法至少存在着两点与《行政许可法》不符之处:

首先,从该定义中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常识可,学生骑自行车上学,再平常不过,并不是法律一般禁止事项,只需要对学生安全骑驾进行必要教育指导。因此,次案例存在的第一点不合法之初就在于违法了《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事项设定的规定。设定许可的事项必须是涉及国家、公共安全、公共事务管理、有限资源开发、与市场准入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定、调整且不影响干涉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

其次,该案例中,推行自行车“驾照”制度的机关为南京市教育局与交管局。但是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法规。由此可知,该案例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不合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最低主体资格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人民政府。

综上述,南京市教育局、教官在学生骑自行车上学设定行”政许可“的做法,虽然是出于对学生的生命财产、社会交通安全等因素的考虑,但是,与情与法皆有不妥,且如此煞费苦心既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也给学生的学习生活增添了负担。对学生骑自行车的行为,学校、交管部门应该联合在加强学生安全、正确骑驾自行车方面的教育指导。而不必要用“驾照”制度。
516080037
2010-07-15 · 超过1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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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站没有行政处罚资格。这个必须有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即当地烟草专卖局)。
二、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1、主体不合法。烟站没有处罚资格。
2、程序不合法。
(1)对烟叶不能扣押,应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
(2)做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应当先做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然后才是执行处罚决定,且应开具统一的(一般为该省统一制定的)罚没财物收据。
我是搞烟草专卖的,所以第二题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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