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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上来讲,支出不属于会计术语,是一种口语。会计中对应的是费用、损失。会计中的收入有严格的限定,指的是日常活动导致的,非日常活动的收入,是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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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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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总流入。
比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一些成本费用,比如说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比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一些成本费用,比如说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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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如下:
第一章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
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
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
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
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
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
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
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
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
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
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
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
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
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
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
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
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
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
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
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
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
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
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
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
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
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
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
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
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
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
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
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
用费收入的金额。
2. 支出在准则里就是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一章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
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
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
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
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
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
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
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
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
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
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
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
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
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
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
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
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
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
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
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
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
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
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
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
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
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
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
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
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
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
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
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
用费收入的金额。
2. 支出在准则里就是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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